某女大學生趁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,帶回數片電影DVD在網路上販售,遭到某家擁有代理伸張著作權的國內公司「釣魚」並控告,該公司要求索賠和解,並涉以刑責恐嚇,期間更到該女家中騷擾,讓該女與家庭都身受其擾。
這樣的行為很常發生在以大學生為主的網拍族身上,無知大學生不知已經誤觸著作權法,已有多人遭遇到相同處境;雖然犯錯在先,但該公司以刑責作為索賠依據,讓許多不懂法律的學生心生恐懼,也有走法律灰色地帶之嫌。
據悉,這位女大學生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,帶回數片台灣未上市的正版電影DVD,也就是所謂的「平行輸入品」,並在國內拍賣網站上販售,卻被一家國際公司法務「釣魚」釣中,面交之際被帶往警察局並被控告侵犯著作權法的發行權。
據該女大學生表示,出庭當天還遇到一整排都是遭該國際公司控告的學生,還有該公司的人在輪班接洽這群學生,讓她感覺這根本就是有預謀的案件,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得賠償金。
該女大學生表示,她是第一次上網網拍,遭到控告後,她也緊急取消與回收以販售出去的電影DVD,並交由檢方當成證物,但這名法務卻以「網路評價」為證據,意圖控告她是「常業犯」,她經向律師朋友寫自訴狀向檢察官陳情,才在刑事上獲判不起訴處分。
該女大學生透露,這名法務在第一次出庭後,曾到家裡自營的雜貨店騷擾家人,並上網瀏覽她的個人網頁,並在第二次出庭後的和解處,表達出他對該女家最近發生的事瞭若指掌,還說「我知道你們家境還不錯,一定付得出賠償金」,要求該女接受出價,讓她身受其擾。
律師:國內智財法不健全 網拍族要自助
在網路上販售物品很容易,只要按幾下鍵盤就可輕鬆完成,不過,卻也讓自己誤觸法律,特別是遇到專門在網路上「釣魚」的專業律師團隊,通常被告的一方,自知理虧的心態,又為了不留下案底,只能迫於無奈地接受賠錢了事一途。
曾處理過類似案件的律師表示,這家國際公司擁有一群律師團隊,取得代理伸張著作權的權力後,就在網路上「釣魚」並控告,許多無知的學生就是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,誤觸著作權法,雖然刑事責任可免,但民事賠償上卻得付出數萬元不等的代價。
這位律師也說,在法律判例上並無明確的理賠範圍與規範,讓許多學生只能接受控告公司的漫天開價,懂一點法律的人,還可以透過管道獲得「合理」的賠償待遇,但很多學生為了省事,或是家長避免讓孩子留下不良紀錄的心態,往往就接受該公司的開價。
從法律上來看,這間國際公司合法取得權利人的授權,得以在國內代為伸張著作權,但是,許多無知的網拍族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涉及不法,並非中盤或大盤商大量進口販售獲利,該公司以「釣魚」方式將這些網拍族付諸法律行動,甚至一直「緊盯」要求索賠金,難怪這群網拍族會感到不滿。
這名律師表示,這間國際公司可能抓住網拍族自知理虧的心態,趁機敲竹槓,因此,她也提醒曾在網路上販售影片或是其他東西的網拍族,還是得先將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律條文弄清楚,才不會誤觸法律而不自知。
真品平行輸入 販賣未經授權也違法
很多網拍族在國外花錢買「舶來品」,帶回國內後卻沒注意到授權的問題,在網路上販售所謂的「平行輸入」品,惹來不必要的官司,讓許多網拍族賠錢、賤賣物品,卻還得賠上官司纏身的困擾。
智慧財產局科長毛浩吉表示,出版商或權利人若授權給他人(不一定是代理商)代為主張、行使,在法律上是允許;換句話說,即使被告的學生認為該國際公司仗勢懂法而「釣魚」索賠,也只能摸摸鼻子、自認倒楣。
根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,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,視為侵害著作權,且著作財產權人依第28條之一,對於其著作原件或重製 物,原著者擁有「發行權」或稱「散布權」;因此,販售台灣已有代理權的海外正版DVD,亦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,並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。
如從這次女大學生的個案為例,從國外帶回電影DVD可分為兩種情形,一種是盜版,另一種是真品,也就是所謂的「平行輸入」;前種物品本身就已違反重製罪,法律上已經站不住腳,不過,後者的討論空間就比較大。
國際著作權公約對於是否禁止真品「平行輸入」,任由各國立法決定。不過,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多禁止真品「平行輸入」,包括台灣、歐盟、美 國等國在內,不過,美國不包括自美輸出後回銷境內的行為;澳洲、紐西蘭則同意真品「平行輸入」,不過紐西蘭有重新對於特定情形加以限制的打算,可見「平行 輸入」的問題並無絕對答案。
【新聞來源:2006/10/06 東森新聞報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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